【案情】
2013年4月7日晚,被告人何某华和周某翔及其朋友刘某、任某平等人在一起吃饭,饭后便一同前往某娱乐场所唱歌。期间,被告人何某华购买了100元K粉和刘某一同吸食。晚上九时许,周某翔等人先后离开后,包厢内只剩下被告人何某华和刘某一起蹦迪。刘某因吸食了K粉,导致神志不清,于是被告人何某华扶刘某往沙发上休息,此后趁机对刘某进行猥亵。2013年4月25日,丰城市公安局对何某华取保候审。
【分岐】
何某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强制是以“暴力”、“胁迫”为特征,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本案何某华未对刘某实施暴力或胁迫,故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华的猥亵行为虽未直接采用暴力手段,但由于刘某吸食K粉后已处神志不清状态,对何某华的猥亵行为失去了反抗能力。何某华猥亵刘某,实质上违背了刘某意志,故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首先,行为人猥亵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即缺乏妇女的真实同意;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结合本案分析,何某华虽未直接采取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对刘某进行猥亵,但被害人刘某当时吸食了K粉,处于神志不清状态,失去了反抗能力,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情形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其他方法”主要指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在本质上违背了妇女意志,故应认定何某华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从一案例看滞纳金和违约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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