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未实际修理的受损车辆应否理赔_湾区律师网

保险公司对未实际修理的受损车辆应否理赔

2022-08-31 00:16:51  浏览:1250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李某驾驶轿车与正常行驶的王某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李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由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

    【案情】

    李某驾驶轿车与正常行驶的王某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李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由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李某的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在保险期内。经评估认定,李某的车辆损失金额合计为78340元(其中换件项目40145.3元、修理费30053元、辅料费8290元,残值为148.3元)。李某车辆定损后未实际进行修理,后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保险公司以李某车辆未进行修理为由,拒绝理赔。

    【分歧】

    对于保险公司应否给予赔偿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因未对车辆修理而没有支付修理费,实际损失并未产生,未支出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李某的车辆损失客观存在,不论其是否实际修理,有损失就应该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车辆损失客观存在,有损失就应该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车辆损失是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基础条件。保险法规定,对于因保险合同约定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因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条件之一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即只要保险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实际损失,保险人就负有按照损失大小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就是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该事故的发生给被保险人的轿车造成了损失,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保险公司委托出具的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均证明了该损失的存在。该损失不以修理或不修理车辆而发生转移,修理仅仅是为恢复车辆原状或使用价值而采取的一种救济手段。车辆没有进行修理就没有损失的观点混淆了原因与手段的关系。不管修理与否,损失就在那里,客观存在。

    其次,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维修与否。至于是否修理,被保险人完全有权依据车辆受损情况的大小而自行决定。当事人权衡之下,认为车辆所受损失较大,与其花费大额费用修理一辆受损的车,还不如用修理费用买一辆新车,完全可以放弃修理。修理仅仅是恢复受损车辆价值或使用价值的一种手段,是车辆受损后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即只有存在车辆受损的事实才有对之进行修理的必要,受损是修理的前提条件,而并非修理产生车辆的损失。因此,即使被保险人未对车辆进行修理,车辆价值受损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在本案中,虽然李某尚未对受损车辆进行修理,也未产生实际修理费用,但其车辆受损的事故已经发生,保险公司应对其损失进行理赔。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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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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