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3月19日晚,许某春伙同管某然、许菊某、甘某平、许某龙(后四人均在逃)等人携带铁锹、钢钎等作案工具,开车窜至丰城市曲江镇巷里村盗挖古墓葬。挖掘中被村民发现并追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墓主人葬于宋朝,封土被严重破坏,墓内文物未发现被盗;该墓对研究宋朝的地方葬制,具有重要的历史及科学价值。
【分歧】
许某春的行为是否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盗掘古墓葬具有盗窃特征,许某春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盗取墓内文物,可按一般盗窃未遂处理;若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古墓葬被盗掘后具有不可复原性,也不能用金额计算其价值,一旦遭到破坏损失却无法挽回,因此无论盗掘者从墓葬中是否窃取文物,都不影响该罪成立。
【评析】
1、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从侵犯的客体看,盗掘古墓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而盗窃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从客观表现看,前者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挖掘古墓葬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而且不论是否窃得文物,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就构成本罪;后者则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构成犯罪必须以盗窃数额较大为前提,如果未窃取到财物,就是盗窃未遂。
2、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就已构成本罪,至于古墓葬所受到的破坏程度,只是在量刑幅度上具有意义。在实践中,虽然盗掘古墓葬行为一般都会对古墓葬造成严重破坏,但也有些行为确未使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对此也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或只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故本案应当根据该古墓葬的历史及科学价值、所遭到的破坏程度等情节,以盗掘古墓葬罪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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