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争执中推倒老人致其死亡应以何罪处罚_湾区律师网

行为人争执中推倒老人致其死亡应以何罪处罚

2022-08-31 00:16:51  浏览:1689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2012年4月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熊某(72岁)因陈某弟弟房屋与熊某房屋地基间水沟堵塞问题发生争吵,随后两人...

    【案情】

    2012年4月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熊某(72岁)因陈某弟弟房屋与熊某房屋地基间水沟堵塞问题发生争吵,随后两人开始互相拉扯对方。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将熊某推得往后退,致熊某仰面倒地。事发后,熊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012年4月5日,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4月16日下午2时许,熊某因脑出血合并肺部感染死亡。

    【分歧】

    对于陈某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虽然推倒了熊某,但其对熊某的死亡不在其预见范围,主观上只存在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推倒熊某的行为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导致致人死亡的后果,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区别主要在于其犯罪主观方面,即犯罪故意或过失。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主观上人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本案中,陈某将熊某推倒时虽不存在伤害致死的直接故意,但其应知晓熊某是72岁的老人,其推倒熊某的行为有可能伤害到熊某的身体,而其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应属间接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故应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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