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不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成立要件_湾区律师网

劳动关系不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成立要件

2022-08-31 00:16:51  浏览:1067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2012年3月份,吴启文经李方洪介绍来到丰城市丰顺煤矿(以下简称“煤矿”)工作,工资由煤矿按月发放。2012年8月29日凌晨,吴...

    【案情】

    2012年3月份,吴启文经李方洪介绍来到丰城市丰顺煤矿(以下简称“煤矿”)工作,工资由煤矿按月发放。2012年8月29日凌晨,吴启文在煤矿井下作业时,因矿桶前滑,导致手指被压断损害后果,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煤矿不承认与吴启文存在劳动关系, 吴启文于2012年11月22日向丰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煤矿不服,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该裁决书。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而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关系成立不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形式要件,只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通知第二条又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付出劳动与支付劳动报酬、管理与接受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结合本案分析,煤矿虽然未与吴启文订立书面的劳动关系合同,但吴启文从2012年3月份进入该煤矿工作以来,遵守劳动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从该煤矿按月领取了工资,获得了劳动报酬,可见煤矿与吴启文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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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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