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间对共有财产如何处理_湾区律师网

母女间对共有财产如何处理

2022-08-31 00:16:51  浏览:1092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孙某清与何某系母女关系。孙某清与丈夫离婚之后,4岁的何某便与母亲孙某清相依为命。何某参加工作后,劳动所得大部分交给...

    【案情】

    孙某清与何某系母女关系。孙某清与丈夫离婚之后,4岁的何某便与母亲孙某清相依为命。何某参加工作后,劳动所得大部分交给了孙某清保管,仅在2006年2月至2010年7月期间,何某给了孙某清17万余元。母女在共同生活期间,收入共同消费,不分彼此。2005年7月,孙某清以个人名义购买商品房一套,支付首付款131750元(其中使用母女共同收入71750元、银行贷款60000元),房产登记在孙某清名下。孙某清原指望找个上门女婿为其养老,何某未遂其意,为此母女俩产生矛盾。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屋权属进行分割,既何某占80%,孙某清占20%。

    【分歧】

    在该房屋分割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按份共有处理。应贯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何某与孙某清出资额不同,应按出资比例分割该房屋。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共同共有处理。双方未对该房屋各自所占份额进行约定,且不能确定母女俩各自出资额,故按共同共有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结合本案分析,孙某清与何某系家庭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具有家庭关系的共有人,对不动产的分割排除适用“按份共有”,如此规定主要基于保护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复杂权利与义务关系。从权利角度考虑,何某在未成年之前享有了母亲孙某清对其进行抚养的权利,同样母亲孙某清在何某成年之后享有其赡养的权利;从义务角度考虑,孙某清在何某成年之前对其负有抚养义务,同样何某在成年之后对孙某清负有赡养义务。何某劳动所得虽然大部分交给了孙某清保管,但其中多少用于赡养?多少又用于购房?在他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情况下,按照按份所有分割该房产缺乏操作性。《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对第一百零三条作出了补充性规定,即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即为共同共有。综上,该房屋应当按共同共有处理,而不能按按份共有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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