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6月23日,吴某为其父过生日,向黄某开办的烟花爆竹经营部购买烟花。当日晚饭后,吴某将黄某送货上门的六个烟花排在一起燃放,其中有一个(即涉案烟花)没有点着,就放在一边。待另外五个烟花燃放完后,吴某又用香烟点燃刚才没有点着的烟花快速引线(安全引线已烧完),在来不及跑开的情况下被炸伤左眼,当即被送往医院就诊。经医院行左眼内容剜出+眼睑裂伤缝合术及义眼球置入术等,共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18766元。
2012年9月29日,吴某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六级伤残,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吴某燃放的烟花为湖南省浏阳市某烟花制造厂制造,该产品有产品合格证,其产品燃放说明书标明:“……如熄火请于十分钟后再点燃备用引线。快速引线应由专业燃放员使用”但该产品并未附带备用引线。
【分歧】
对于吴某燃放烟花受到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湖南省浏阳市某烟花制造厂生产的烟花在安全引线烧完时却未正常燃放,明显存在质量问题。对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受到伤害,某烟花制造厂作为生产者应承担全部责任,黄某作为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某烟花制造厂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吴某在燃放烟花前未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未按要求正确燃放,自身应承担次要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烟花属易燃易爆产品,因本身的特性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由于本案生产商浏阳市某烟花制造厂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正常点燃无法燃放),又没有备用引线,为此受害人吴某在没有安全备用引线可点燃的情况下,直接点燃快速引线导致其自身受伤,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另一方面,本案产品说明书上已标明:“……如熄火请于十分钟后再点燃备用引线,快速引线应由专业燃放员使用。”这说明普通消费者正确燃放该烟花的方式只能是点燃安全引线或其备用引线,而不能点燃快速引线。尽管该产品并未附带备用引线,但此情况下吴某不应再燃放该有质量问题的烟花,其可通过退货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吴某的受伤与其当时的燃放方法不当有直接关系,故本案中吴某具有重大过错,其自身应承担次要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