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2013年4月21日,张某建驾驶小车由丰城市某镇驶往城区方向,当行至丰抚线某路段,与吴某莲所骑的助力车(后搭坐辛某芳)相撞,造成吴某莲、辛某芳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认定,张某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莲与辛某芳的住院医疗费分别为35870元和4629元。通过司法鉴定,吴某莲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肇事车辆所有人为张某建,在太平洋保险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发生事故时,张某建所持驾照证的有效期至2012年10月份止。吴某莲、辛某芳要求张某建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65,368元。保险公司以张某建的驾驶证已过有效期、属无证驾驶为由,拒绝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张某建是否属无证驾驶?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无证驾驶。证件具有时效性,时效过期则证件失去证明力,失去证明力的证件可按无证处理,故可对持有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证的驾驶行为认定为无证驾驶。
第二种意见认为,驾驶证是证明公民具有驾驶资格的证件,不能把驾驶证与驾驶资格两者概念混同起来,驾驶证过期并不等同驾驶资格被取消,驾驶证是形式要件,而驾驶资格是实质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2012年9月12日修正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可理解为,前条为倡导性要求,后条为制裁性措施,分别从两个不同角度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规范管理。
结合本案分析,张某建所持驾照证的有效期至2012年10月份止,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其驾驶证最早被注销期限不早于2013年11月1日,而事故发生在2013年4月21日,可见发生事故时其驾驶资格并未被注销,仍应视为有证驾驶,而非无证驾驶。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签订股权购买协议后能否反悔?深圳南山法院:满足一定条件案涉协议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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