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社会闲散人员林某伙同徐某(另案处理)、夏某(在逃)先后多次窜到丰城市某乡镇小商品交易市场,以该地盘归“他”管辖为由,要求商户向其交纳“管理费”。2013年7月22日下午,当林某等人再次来到余某的店面强行索要1500元管理费时,遭到余某拒绝,于是林某拾起地上一只铁锤追打余某,迫使余某妻子顾某当场交给林某1500元。
【分歧】
对林某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在主观上是强索“管理费”,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在客观上当场使用暴力并索取“管理费”1500元,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都是侵财类犯罪,主观方面都需要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或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都是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但两罪存在明显区别即“威胁”内含不同:一是从威胁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二是从实现威胁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三是从威胁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四是从非法取得财物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结合本案分析,当林某等人来到余某店面收取1500元“管理费”拒到拒绝时,林某便拾起地上的一只铁锤追打余某,当场威胁到余某的人身安全,在这一紧要情况下余某之妻顾某才被迫交给了林某1500元。可见,林某抢劫特征明显,应以抢劫罪论处。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态的多样化和用工方式的革新,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受侵犯的现象呈现出复杂化、隐蔽化特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