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抢劫赌资的行为如何定性_湾区律师网

行为人抢劫赌资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2-08-31 00:16:51  浏览:1243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2009年1月30日晚,王某清邀集徐某勇、王某良、王某辉(均已判刑)、王某(在逃)等八人在某集镇餐馆吃饭时,王某清提出去...

    【案情】

    2009年1月30日晚,王某清邀集徐某勇、王某良、王某辉(均已判刑)、王某(在逃)等八人在某集镇餐馆吃饭时,王某清提出去抢杨某龙开设的赌场,其他人员积极响应。随后,王某清驾驶“桑塔纳”轿车载着同伙来到赌场,由王某良手提装有砍刀的编织袋在楼下守候,徐某勇、王某辉、王某三人进入赌场内实施抢劫,王某清等其他人员在轿车内接应。徐某勇等三人进入赌场后,将赌桌掀翻,并对赌博人员进行言语威胁,现场抢得现金1000余元,随后一同逃离现场。

    【分歧】

    王某清等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两种对立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清等人在抢劫过程中虽对参赌人员进行了言语威胁,但情节明显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抢得的钱财数量也不多,不按犯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清等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当场使用威胁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抢劫罪是一种性质严重的犯罪,对公民人身及公私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对抢劫罪在数额或情节上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应认定为犯罪。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认定抢劫罪就无须考虑财物的数额及犯罪情节,如果使用轻微的威胁或暴力,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抢少量财物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结合本案分析,抢劫赌资属抢劫特定财物的行为,对抢劫特定财物的定性有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王某清等人的犯罪情节虽然较轻,也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抢得的钱财数量也不多,但仍应根据意见中的特别规定、按抢劫罪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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