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跑出幼儿园被撞伤,谁应承担责任_湾区律师网

幼儿跑出幼儿园被撞伤,谁应承担责任

2022-08-31 00:16:51  浏览:1365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聪聪入托在家附近幼儿园大班。2012年6月12日,聪聪在园内和同伴玩耍时,不慎将球丢出园墙外。聪聪遂跑出幼儿园去捡球,横...

    【案情】

    聪聪入托在家附近幼儿园大班。2012年6月12日,聪聪在园内和同伴玩耍时,不慎将球丢出园墙外。聪聪遂跑出幼儿园去捡球,横穿马路时恰被张某驾驶的三轮车撞伤。

    【分歧】

    对于该案中聪聪的受伤应由谁负责,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幼儿园无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聪聪系私自跑出幼儿园捡球,才被张某驾驶的三轮车撞伤,应由张某负完全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幼儿园对聪聪的受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聪聪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行为无识别能力,受托于幼儿园后,其人身安全等均应由幼儿园负全部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幼儿园对聪聪的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虽然聪聪的受伤是私自跑出幼儿园捡球所致,但作为幼儿园来说,还是负有未尽看管义务的责任。造成聪聪损害的另一侵权行为人张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聪聪系幼儿园的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缺乏识别能力,幼儿园未尽注意义务,对聪聪疏于管理、保护,致聪聪被车撞致伤,幼儿园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造成聪聪损害的另一侵权行为人张某应承担次要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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