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管理公司强收商铺赞助费行为定性问题_湾区律师网

商业管理公司强收商铺赞助费行为定性问题

2022-08-31 00:16:51  浏览:1207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2012年7月10日,个体经营户王女士与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承包经营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其与大多数业主一样被...

    【案情】

    2012年7月10日,个体经营户王女士与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承包经营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其与大多数业主一样被勒令缴纳10000元的商铺赞助费,但赞助费内容没有写入合同。王女士认为,合同中没有约定赞助费,商业管理公司收取赞助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对方返还遭到拒绝,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分歧】

    本案中,商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商铺赞助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业管理公司与王女士通过共同协商,以收取商铺赞助费为签订《商铺承包经营合同》的前置条件,是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商业管理公司将收到的商铺赞助费全部用于商铺公共部分的装修上,王女士作为商铺使用者已使用了装修好的商铺,是受益者。所以,商业管理公司不应返还商铺赞助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业管理公司收取商铺赞助费没有法律依据,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费用是商铺公共部分装修分摊费用。所以,商业管理公司应当返还王女士的10000元及利息。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商业管理公司应当返还王女士的10000元及利息,主要理由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在本案中,商业管理公司在收取该费用时称是签订《商铺承包经营合同》的前置条件,但在承包合同中并未提及。商业管理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有发生装修费用,但无法证明该装修费用的具体使用,更无法证明系用于王女士所承租商铺公共部分的装修。双方签订的《商铺承包经营合同》未明确约定公共部分装修费用分摊,因而商业管理公司收取商铺赞助费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商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商铺赞助费,没有合法根据,为自己获得了利益,而使王女士受到了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10000及利息给王女士。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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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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