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摩的司机张某搭载乘客李某,由于李某有部分行李物品不便手提,就绑在摩托车上。张某见绑在摩托车上的物品比较值钱,遂在行驶途中故意将摩托车熄火,以修车为由让李某暂时下车,并乘机驾摩托车逃离。经鉴定,乘客李某损失的行李物品价值3500元。
【分歧】
对于摩的司机骗乘客下车并拿走财物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将乘客骗下车后取乘客绑在摩托车上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不注意的情况下,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理由如下:
1、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诈骗的典型特点是受害人受骗后主动交出财物,抢夺罪的典型特点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使财物脱离受害人控制,并不是受害人主动交出财物,因此,区分这两个罪名,主要是分析行为人对取得财物起决定性作用是骗还是夺,即关键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即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基于错误而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有欺骗手段,但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行为人主要是用抢夺的手段获得财产的,仍应定抢夺而不能定诈骗。本案中,李某的行李物品虽然绑在摩托车上,但并没有脱离李某的控制。张某将受害人李某骗下车,虽然采取了欺骗的方式,但受害人李某下车并没有主动将行李物品交给张某,故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张某待受害人下车后,乘机驾摩托车逃离,使绑在摩托车上的行李物品脱离受害人的控制,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仍属于抢夺。
3、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并不一定构成诈骗犯罪,一些抢夺犯罪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犯罪分子在抢夺作案时,往往会遇到一些不利的客观条件的阻碍,犯罪分子于是采取欺骗的手段,为占有他人财物创造条件,这类犯罪仍是抢夺罪。本案中,张某在抢夺前用欺骗的方式使受害人下车,只是为实施抢夺行为创造条件而已。
(作者简介:江西省黎川县法院 涂国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院 章燕玲)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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