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未拴绳窜入马路 车损狗亡车主无责_湾区律师网

·狗未拴绳窜入马路 车损狗亡车主无责

2022-08-28 23:28:32  浏览:1130  来源: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 通讯员陶琪姜未拴狗绳的狗窜到马路上撞上了正常驾驶的汽车,是车主要赔偿狗主人,还是狗主人要赔偿车主的损失?浙江...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 通讯员陶琪姜

未拴狗绳的狗窜到马路上撞上了正常驾驶的汽车,是车主要赔偿狗主人,还是狗主人要赔偿车主的损失?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望春人民法庭近日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2021年10月,余先生外出遛狗,没拴绳子的狗突然窜到马路上,在横穿马路时与王先生正常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最终,余先生的狗死亡,王先生的车辆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余先生携犬出户未束犬链,违反相关规定,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先生的车辆经定损维修,花费近2万元。保险公司理赔修理费后,依据代位求偿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先生赔偿保险金损失。

余先生抗辩称,事故发生系因王先生驾驶车辆车速过快,未礼让等候在斑马线上的狗,不认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记载车辆受损,要求调取交警部门拍摄的照片。

法院从交警部门调取事故发生时照片,结合保险公司提交的事故发生时的车辆行车记录仪录像和拍摄的照片,查明王先生系正常行驶在机动车中间车道,余先生的狗突然从绿化带窜出,进入机动车道时速度很快,留给驾驶员预判的时间和角度有限,不应认定王先生具有违法行为。同时,现场照片可以清楚看出王先生车辆受损情况。余先生的各项抗辩均不成立,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妥。

经法官释法明理,余先生了解到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赔偿了保险金损失。

经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携犬出户时,遵守养犬行为规范,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避免导致自身饲养犬只、他人人身伤亡或者他人财物受损。

本案中,余先生外出遛狗未束犬链,放任犬只进入车流量较大的机动车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交警部门认定余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余先生作为犬只饲养人,应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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