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货物不知所踪 举证不能责任自担_湾区律师网

·托运货物不知所踪 举证不能责任自担

2022-08-28 23:28:36  浏览:1056  来源: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朱海兰 王静2019年,文某在网络货运平台下单,要求平台指派的司机姚某将货物送至其生意伙伴黄某处,后黄某...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朱海兰 王静

2019年,文某在网络货运平台下单,要求平台指派的司机姚某将货物送至其生意伙伴黄某处,后黄某称没有收到货物,拒绝支付相应货款。文某此前已与黄某就货款支付问题发生诉讼,因收货单上没有黄某签字,无法证明其收到该批货物,文某撤回起诉,随后又将承运人姚某诉至虎丘法院,要求返还所运货物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承运人姚某提交了网络货运平台“交易完成”和“好评”的截图,证明其已经将货物交付给了他人,而托运人文某所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目前货物由承运人姚某占有,故文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文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收货单是货物送达完成交付的重要凭证,也是承运人完成交付义务的主要依据。相较于传统货运行业而言,网络货运平台的交易双方往往是陌生人,托运人、承运人在送货完成后,应当督促收货方及时确认收到货物,通过网络货运平台的签收功能固定相关事实。本案的判决有利于提升市场经济主体法律意识,督促各方在参与经济活动时规范经营,保存好重要的凭证和单据,避免事后出现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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