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自家门口的公用通道上安装钢纱门,是否构成对其他业主的侵权?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该业主的行为占用了建筑物共有部分,侵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应拆除其在公共过道安装的钢纱门,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张某与孙某二人系邻居关系,居住在淮南市八公山区某小区同一单元一楼。2020年5月,孙某在距离其入户门延伸的两面墙处安装对开、有锁的钢纱门。张某以孙某安装带锁的钢纱门影响其出行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令孙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拆除占用公摊面积过道安装的钢纱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占用公摊面积安装钢纱门的行为确系不妥,但并未对张某的居住、出行造成实质性的影响,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中院上诉提出,一审法院未适用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有失公正。小区楼道走廊公摊面积属于业主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及改变原有建筑规划性质,该楼道走廊一是用来业主通行方便,二是用来消防,孙某侵占楼道走廊公摊面积私自安装对开、有锁的钢纱门属于违法行为。
孙某辩称,安装钢纱门时已告知张某;安装的是推拉钢纱门,不影响通行,且经过消防、物业等部门查看,并未让其拆门,经过社区、物业调解,已将门向内挪了些距离。
淮南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是基于其对业主共有部分的权利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孙某在门口安装钢纱门的行为,占用了建筑物共有部分,侵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张某作为业主,有权利要求孙某拆除在公共过道安装的钢纱门,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淮南中院二审改判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孙某已于近日自行拆除钢纱门,张某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