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田:三男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获刑罚_湾区律师网

福建大田:三男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获刑罚

2022-08-19 00:21:45  浏览:1325  来源:高检网
  中国法院网讯(黄慧)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境仍予以运送,险些酿成大祸。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作出一审宣...

  中国法院网讯(黄慧)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境仍予以运送,险些酿成大祸。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李某、胡某免予刑事处罚。

  2020年6月某天,陈某受人委托将几个“小鬼”送至云南省昆明市交给当地的接头人员,欲将该几个“小鬼”从云南省边境偷渡至缅甸境内,并收取了10000元费用。后陈某联系了李某、胡某,让其二人帮忙运送上述“小鬼”至昆明市。李某、胡某在明知所运送的人员系企图从昆明市偷越出境,仍于当月28日晚与陈某交接,后驾驶汽车将三名未成年人运送至云南省昆明市,于6月30日凌晨交给当地的接头人员(未到案)后离开,并先后收取了8700元费用。

  6月30日上午,李某、胡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得知其中一名未成年人的家属已报警后,遂电话联系昆明当地的接头人员,积极劝返三名未成年人,后三人被送至派出所附近下车报警求助,并被家人接回大田县。

  大田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李某、胡某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境仍予以运送,均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此外,陈某在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胡某在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依法应当免除处罚。综合考虑陈某、李某、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