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艾小川)以40元的价格将一棵野生樟树出售给他人,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男子陈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男子陈某于2020年6月初和同村村民毛某置换了一块土地,该地上有一株野生樟树及一些毛竹。由于毛某担心该樟树会打到他的房子,2020年6月19日,毛某请在其房子旁做事的挖机师傅将樟树挖倒,并平整该块地。陈某将挖倒的樟树以4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经鉴定,上述樟树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理。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