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抓捕不论多少都构成犯罪。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日晚上,被告人余某到一村庄附近的田地里使用手电筒照射的方式抓捕了一只田鸡(娃类),装在其随身携带的白色网袋里。经鉴定,余某抓捕的娃类为虎纹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被告人余某主动到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非法抓捕虎纹蛙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余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自愿增殖放流,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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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捡拾废品生歪念 顺手牵羊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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