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邹凤)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一审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保证人吉宝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就该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款在保证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年7月3日,原告吉宝公司与被告邹某、姜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二人购买吉宝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处房产。邹某二人付完首付款后,余款63万元采取在某商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方式继续支付。8月20日,邹某二人与吉宝公司、某商业银行签订一份《个人购房偕款/担保合同》,约定邹某二人向该银行借款63万元用于购买前述房屋并以该房为按揭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吉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等。
合同签订后,因邹某二人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购房按揭款,该银行于2021年8月27日扣划了吉宝公司保证金582953.12元用于偿还邹某二人未支付的剩余购房款本息。近日,吉宝公司负责人听闻该房产将于近期被法院司法拍卖,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向该院起诉,要求就该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款在保证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邹某、姜某因买房向银行借款,这笔债权既有借款人提供的物保又有保证人提供的人保。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借款人的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保证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此,该院一审支持了保证人吉宝公司的诉请,房产拍卖成功后,吉宝公司可依据该案判决书参与拍卖款的分配。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利用帮老年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之机拉近关系 一理财业务员专盯老年人诈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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