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榆林10月28日电(记者倪建军 通讯员米剑)“被告人徐某某、武某某、胡某某、张某某、任某某、刘某某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分别并处罚金2000元至6000元。判令6被告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米脂县检察院共同赔偿恢复植被等费用12000元;惩罚性赔偿6000元;并在榆林市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刘某某、任某某犯罪所得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日前,由陕西省米脂县检察院起诉的徐某某、武某某等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米脂县法院经公开审理作出的一审判决已生效,6名当事人已缴纳植被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
2020年8月,在米脂县务工的四川籍男子徐某某和朋友聊天时,得知米脂县域内部分地下埋有大量的“土牛骨”化石,非法挖掘买卖可以获利,便萌生犯意。经过多方打探,徐某某联系到米脂县一当地农民刘某某,2020年12月底,徐某某与陕西延安籍男子武某某、四川籍男子胡某某(有前科,曾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陕西子洲籍男子张某某来到米脂,在刘某某和其同村的另一村民任某某的协助下找到“土牛骨”埋藏地点。刘某某、任某某各获得500元好处费,同时该二人承诺如有人阻挡盗掘“土牛骨”,将由他们出面解决。在盗掘“土牛骨”过程中,由于米脂当地群众出面阻止,徐某某、武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离开米脂县,转移来到相邻的子洲县张某某所在的村子,继续盗掘“土牛骨”化石,后因群众举报被米脂县警方抓捕归案。
警方经侦查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武某某、胡某某等人相继在米脂、子洲县两地,用事先准备好的发电机、电镐、铁锨等工具,挖出4个5-9余米深浅不一的盗洞,先后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约400公斤。经鉴定,所盗掘的该化石已经成为碎片,均属于新近纪中国北方的三趾马动物群种类,被国家列为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盗洞的填补、修复难度较大,经评估,仅盗洞填补、植被恢复等环境修复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12000元。
米脂县检察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胡某某等6人行为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古脊椎动物化石保存的完整性,改变了古生物化石原有的保存环境,不利于该不可再生自然遗产的继续保存和考古研究,同时严重破坏了当地植被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公告程序,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对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该院决定,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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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签订股权购买协议后能否反悔?深圳南山法院:满足一定条件案涉协议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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