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中杰 王露露)明知他人在境外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利用借用银行卡“洗钱”的机会,骗取骗子信任,却将“赃款”占为己有。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犯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钟某、何某、王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陈某与被告人钟某系朋友,钟某知晓陈某现正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10月,陈某联系钟某,让其提供一张银行卡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资金结算,再按照她的要求把钱款转出去,钟某答应了。同年11月,钟某找到朋友王某要他提供一张银行卡给陈某使用。王某同意后,钟某觉得这是陈某通过电信诈骗来的钱,把它取出自己使用,陈某也不敢报警只能接受事实。抱着这样的心理,钟某又找到朋友王某、何某,经三人商量决定将陈某转来的诈骗款占为己有,随后钟某假意允诺为陈某提供帮助,并将王某的银行卡卡号提供给陈某。同年12月7日,陈某将以冒充领导方式诈骗来的4.9万元,通过宋某的银行卡转账至王某的银行卡内。当日,钟某伙同王某、何某将4.9万元取出,钟某分得2万元,何某、王某分得2.9万元。后钟某觉得这件事情做的“不仗义”,便通过微信转账“退还”陈某1500元。
2020年11月,被告人宋某因亲戚谭某(另案处理)请托其帮忙办理一张银行卡,宋某明知谭某将卡提供给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办理一张银行卡给谭某使用。至案发,经宋某银行卡结算违法犯罪资金共计48万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何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之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自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态的多样化和用工方式的革新,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受侵犯的现象呈现出复杂化、隐蔽化特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新...婚内网贷算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瞒着对方且未用于家庭生活的不算
婚内一方借的网贷,算夫妻共同债务吗?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认定在另一方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