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作法消灾”为幌子调包财物 男子盗窃获刑_湾区律师网

以“作法消灾”为幌子调包财物 男子盗窃获刑

2022-08-19 00:26:08  浏览:867  来源:高检网
  中国法院网讯(李文超)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邓某伙同他人,以“作法消灾”为由趁机调包财物,被依法以...

  中国法院网讯(李文超)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邓某伙同他人,以“作法消灾”为由趁机调包财物,被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系盗窃漏罪,与前罪所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邓某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12月、2013年7月、2017年9月、202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016年12月16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邓某伙同蔡某、谭某、王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决)经预谋和分工后,先后在湖北省崇阳县、平江县城关镇、浏阳市内,利用迷信手段骗取他人信任后,以帮对方做法事为由,让被害人将财物装进一个红包内,然后趁被害人不注意进行调包,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29800元现金以及金器等财物。

  其中,被告人邓某负责扮演算命先生并趁机调包,蔡某、谭某、王某甲负责寻找作案目标,并与之搭讪或负责望风,王某乙负责开车接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本案系在被告人邓某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的漏罪,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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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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