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马佳 张红)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云上法庭”,对二起行政罚款案件当庭宣判,依法维持了煤矿安监局对某煤炭公司隐瞒事故不报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2年、2014年,某煤炭公司所属煤矿分别发生瓦斯窒息事故和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某煤炭公司对事故隐瞒不报。后经群众举报,煤矿安监局于2019年11月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案涉事故(瞒报)开展调查并作出《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月,煤矿安监局就这两起事故对某煤炭公司作出各处罚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某煤炭公司以事故已发生七八年之久,行政处罚已超过法定行政处罚期限为由,不服煤矿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诉至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该决定书。
大武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合法性,判决驳回某煤炭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煤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石嘴山中院审理后认为,某煤炭公司作为生产单位,在事故发生时未如实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瞒报事故发生的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煤矿安监局对某煤炭公司的瞒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超过法定行政处罚期限。
本案中,因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处于疫情防控隔离期,不能到法院参加诉讼。为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石嘴山中院经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后,最终决定通过“云上法庭”开庭审理这二起案件。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后,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事故发生后,个别企业或用工单位心存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不报或瞒报事故,企图以“花钱消灾”的方式蒙混过关,其性质恶劣,不但危害公共安全,而且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石嘴山中院坚决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查处行为,与行政执法机关同向发力治“瞒”,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助推企业的健康发展,让用工者知敬畏“不敢瞒”,让从业者知轻重“不去瞒”,让从业者增强责任意识“不想瞒”,在司法审判中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