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处被告单位宜春市袁州区某烟花爆竹制作有限公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袁某、陈某和案外人陆某在宜春市袁州区亭子岭建办花爆生产线,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下擅自占用林地,被宜春市袁州区林业局做出行政处罚。其中陈某改变林地面积为4.4亩,袁某改变林地面积为4.5亩,陆某改变林地面积为4.5亩。
2019年5月,被告人袁某和陈某、陆某、许某合伙成立被告单位宜春市袁州区某烟花爆竹制作有限公司。公司位于宜春市袁州区交界的地方。被告人袁某负责公司的基建,在此期间,被告人袁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袁州区山场占用51.62亩林地(其中原已经处罚了13.4亩)用于建设厂房及道路设施。经鉴定,宜春市袁州区某烟花爆竹制作有限公司占用林地51.62亩,用于厂房及道路建设,破坏严重,难以恢复林业生产。
2021年7月20日,被告人袁某主动到宜春市袁州区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袁某及被告单位宜春市袁州区某烟花爆竹制作有限公司进行了补植复绿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宜春市袁州区某烟花爆竹制作有限公司违反土地和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建造厂房及道路建设,非法占用林地38.22亩,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袁某系宜春市袁州区某烟花爆竹制作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毁坏,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袁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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