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因接受价款主体不明,导致购房者拖延支付房款,房产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购房者支付房款,得到了法律的支持。近日,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了维护公平有序的合同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判决被告蒋某、沈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房款3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2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440992元,首付130992元,余款310000元未支付。后,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与本案第三人即实际投资人韩某发生商业利益纠纷,导致房屋价款接受主体不明确,拖延两被告对房屋价款进行支付。为兑现合同主体权利,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将被告蒋某、沈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蒋某、沈某签字、盖印,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当事人负有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韩某等投资人虽为实际投资人,但以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是合同主体,依法享有合同权利。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提出被告蒋某、沈某向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诉讼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合同价款交付时间,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与韩某等合伙人之间因商业利益产生纠纷,出现告知被告蒋某、沈某向不同主体支付合同价款的通知,并非被告蒋某、沈某未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提出被告蒋某、沈某迟延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基础,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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