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工地财物 男子获有期徒刑三年_湾区律师网

盗窃工地财物 男子获有期徒刑三年

2022-08-19 00:26:49  浏览:1045  来源:高检网
  中国法院网讯(杜雨思)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

  中国法院网讯(杜雨思)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因无力归还网贷借款,遂萌生盗窃想法。2020年12月20日13时许,王某来到一家废品收购店,向该店老板肖某谎称想处理自己工地上的一台已坏的液压破碎锤,肖某听后表示同意骑三轮摩托车前往工地。途中,王某向刘某租赁一辆叉车一同前往工地。到达工地后,王某让刘某用叉车将被害人幸某放于该工地上的一台液压破碎锤叉运至肖某的三轮摩托车上,并要肖某先行垫付叉运费用150元。嗣后,王某以2千元的价格将破碎机卖给肖某,随后步行离开。当日,肖某即将该液压破碎锤以4千余元转卖给他人。后该液压破碎锤被侦查人员追回,并发还幸某。经鉴定,该液压破碎锤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2020年12月27日下午,王某租赁叉车、三轮摩托车再次来到萍莲高速公路工地盗窃一挖掘机挖斗,欲用行车将挖斗行吊至三轮车上时,被工地的工作人员发现,随即逃离现场,后被侦查人员拦截并抓获。经鉴定,该挖掘机挖斗价值人民币2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第二起盗窃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起盗窃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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