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快递闪送贩卖含毒品“上头电子烟”,男子获刑七年_湾区律师网

用快递闪送贩卖含毒品“上头电子烟”,男子获刑七年

2022-08-19 00:26:52  浏览:1043  来源:高检网
  12月8日,一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新型毒品犯罪案宣判。   检察机关介绍,2021年7月起,宋某通过快递、闪送等方式多次向...

  12月8日,一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新型毒品犯罪案宣判。

  检察机关介绍,2021年7月起,宋某通过快递、闪送等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上头电子烟”,该电子烟内的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目前已被我国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8月,民警在宋某的暂住地查获5瓶无色透明液体,经鉴定,上述5瓶无色透明液体共计28.89克,均检出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成分。

  根据宋某供述,该无色透明液体是“上头电子烟”烟油,自己曾多次直接出售或装填在电子烟内向他人销售。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宋某贩卖合成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共计28.89克,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1月25日,静安区检察院对宋某提起公诉。

  12月8日,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上,宋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一审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静安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张忠平介绍,2021年7月1日起,中国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中涉及的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属于中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销售含有该类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吸食“上头电子烟”,则属于吸毒行为。

  该案中,宋某通过快递、闪送等方式销售含有“合大麻素”的烟油和电子烟,交易涉网络、寄递和跨地域贩运,交易形式隐蔽。近年来,静安区检察院发现,在新型毒品交易过程中,双方往往会事先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后以快递、闪送方式寄递毒品。

  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七号检察建议”,旨在强化寄递安全监管,推进寄递安全问题治理。

  静安区检察院表示,将进一步排查案件中涉及的寄递行业毒品犯罪监督管理问题,推动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寄递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不断净化寄递安全环境。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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