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粉丝对偶像崇拜的表达渠道相较过去更为多样。借助互联网本身的外放性,粉丝在微博、朋友圈、豆瓣和贴吧等社交平台为自己的爱豆疯狂“打CALL”。但是,不理智的追星行为,也会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追星”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原被告为了“捍卫”自己的偶像,在网络平台上从最初的维护自家、贬损对方偶像开始,逐渐上升到了粉丝之间的人身攻击和侮辱谩骂,最终引发侵权纠纷。
原告陈某诉称,自己是一位知名歌手的粉丝,而被告孙某是另一名歌手的粉丝。双方因互联网追星意见不合而导致矛盾冲突。
去年4月以来,随着“骂战”的不断升级,双方的矛头逐渐从“踩捧”彼此偶像,转向了粉丝间的人身攻击。孙某陆续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发布对陈某一系列人格侮辱的话语并配上陈某的照片,此外,孙某还转发陈某在网络平台的相关链接并配上类似的不当言论。陈某认为孙某编造、虚构恶劣言辞诋毁自己,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已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前,陈某将孙某的不当言论进行截图后,将相关证据提交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以公证文书的方式对相关证据予以固定。
法院认为,孙某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当言论,并配有陈某的照片,同时转发陈某的相关网络链接,该行为使得看到相关言论或点击相关链接的网民可能对陈某产生错误认知进而影响其社会评价,故被告孙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陈某的名誉权。审理中,孙某承认陈某所举证的侵权事实,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本案经虹口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孙某在原网络平台上向原告陈某公开书面赔礼道歉,为期7天;被告孙某支付原告陈某公证费、维权费等相关费用。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近期,国家已颁布了相关政策文件,整治不理智追星行为,很多互联网平台经营方也开始着手制定规则,规范“饭圈”行为,积极倡导偶像向自己的粉丝群体传播正能量。
法官提醒,当下是网络信息发达的时代,年轻人“追星”成为一个很普遍的现象。他们用自己的方式去支持喜爱的明星,这本无可厚非,但作为当代年轻人,要树立正确的追星观念,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时刻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
另外,通过此案中原被告双方的经历也提醒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应当注重保存证据。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可通过公证等形式固定网页,保全证据。
(作者单位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合同纠纷中约定违约金如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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