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出生即与父母共同生活,是否必然享有父母房屋的居住权?小杨认为,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为家庭成员理应享有居住的权利,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对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小杨的诉讼请求,小杨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杨是家中独子,出生后便一直跟随老杨夫妇共同生活。小杨成年后,老杨夫妇的房屋被征收,置换楼房三套。三套楼房交付后,老杨夫妇出售一套,房款用于偿还小杨赌债;出租一套;三人共同居住一套。后因产生家庭矛盾,老杨夫妇将小杨赶出家门,不再允许其在二人的房屋内居住。
小杨认为,自己出生即与父母在一起生活,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共同居住关系,从而对父母的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权。
一审法院认为,小杨虽为老杨夫妇之子,但现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应当为了自身及家庭的美好生活自力更生,而非依靠父母生活。老杨夫妇作为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抚养义务,亦没有为小杨提供住所的义务。小杨虽无自有住房,但可选择租房等其他居住方式;虽自出生即与父母共同居住,但此事实并不能导致其对父母的房屋必然产生居住权,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小杨不服,提出上诉。
唐山中院认为,本案中,拆迁之前的房屋属于老杨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置换后仍然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二人如何依法分配使用涉案房屋应由二人决定,其他人无权干涉。虽然小杨自出生即与老杨夫妇共同生活,但并不因此就当然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而是基于老杨夫妇对小杨的抚养义务和基于亲情的同意。现老杨夫妇对小杨的抚养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老杨夫妇也不同意小杨在涉案房屋继续居住,加之小杨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丧失了独立生活能力,亦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经过登记的居住权,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