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 案件的请示收悉。为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优化涉外民商事审判资源配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如下:
一、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应当 由广州市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指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应由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 番禺区、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二、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应当由深圳市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根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意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标的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不含本数)。
三、指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 应当由珠海市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本批复适用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受理的案件。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批复。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门合议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请你院认真做好相关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此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2 月 20 日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最高法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 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推进诉讼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诉讼活动,提升预防化解涉残疾人矛盾纠纷法治化水平,更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现就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现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好2023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3月8日下午,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在认真研究并充分吸收代表提出意见的基础上,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赞成将修改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大会表决通过。同时,有些代表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