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粤高法〔2023〕11号】_湾区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粤高法〔2023〕11号】

2024-02-05 09:28:38  浏览:2375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州、深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为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优化涉外民商事审判资源配置,根...

广州、深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 案件的请示收悉。为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优化涉外民商事审判资源配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如下: 

    一、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应当 由广州市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指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应由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 番禺区、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二、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应当由深圳市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根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意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标的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不含本数)。

    三、指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 应当由珠海市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本批复适用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受理的案件。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批复。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门合议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请你院认真做好相关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此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2 月 20 日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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