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_湾区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2022-08-12 09:03:57  浏览:123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21〕27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21〕27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9-17 【实施日期】 2021-10-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法发〔202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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