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_湾区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2022-08-12 08:58:15  浏览:118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8]25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8]25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9-03 【实施日期】 1998-09-09
【法律话题】 争议解决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土地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9日起施行。


  1998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一十九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2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19号《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国土部门认定的价格抵偿给抵押权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担保纠纷案件中,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变现。如果无法变现,债务人又没有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时,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评估。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将土地使用权折价,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折价后的土地使用权抵偿给抵押权人,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享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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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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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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