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释[2002]35号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2-11-21 | 【实施日期】 2003-01-01 |
【法律话题】 公平贸易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2]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公正地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二)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
(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
第二条 与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与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五条 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第八条 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实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第九条 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能够获得的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可以认定为证据充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文号】法〔2016〕128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时效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21〕9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状态】 现行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2]5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22〕4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状态】 现行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9〕20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状态】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9〕1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状态】 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