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_湾区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22-08-12 08:58:47  浏览:110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8]14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8]14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2018-08-07 【实施日期】 2018-08-10
【法律话题】 金融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8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法释〔201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第二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第三条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第四条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第五条 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条 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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