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湾区律师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08-12 08:58:58  浏览:110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3-27 【实施日期】 2020-04-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0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盐业体制改革,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


  该解释废止后,对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等危害食盐安全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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