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_湾区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2-08-12 08:59:11  浏览:110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21〕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状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21〕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2-26 【实施日期】 2021-03-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法释〔2021〕2号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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