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的决定(2004)_湾区律师网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的决定(2004)

2022-08-12 08:47:05  浏览:967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25 【实施日期】 2004-06-25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公共管理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在特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二、删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由外地调入深圳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符合市政府规定的调入条件,并参加深圳市教师录用考试”。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教师的资格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教师资格证书。”


  五、删除第十三条。


  六、删除第十七条中的“,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区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解聘教师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区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市属学校解聘教师应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字样。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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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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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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