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_湾区律师网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2022-08-12 08:47:21  浏览:955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4-05 【实施日期】 2006-06-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公共管理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七条。


  二、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拟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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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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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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