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_湾区律师网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

2022-08-12 08:47:50  浏览:1178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效力级别】经济...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9-27 【实施日期】 2011-09-27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四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1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七条:“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和地下管线沟盖上行驶、停放。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人行道上使用人力运货车和改装机械动力车。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其接受处罚;损坏人行道、沟盖的,驾驶员或者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收缴,并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并对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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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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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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