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2012)_湾区律师网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2012)

2022-08-12 08:47:57  浏览:953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效力级别】经济...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6-28 【实施日期】 2012-06-2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等11项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与政府投资相关联或者政府以其他各类资源参与投资的项目,可以由审计机关依照本条例进行审计监督。”

二、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不履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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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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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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