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2)_湾区律师网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2)

2022-08-12 08:48:01  浏览:957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效力级别】经济...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6-28 【实施日期】 2012-06-28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建筑工程 ; 公共管理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等11项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对建设单位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属于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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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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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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