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990)_湾区律师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990)

2022-08-10 19:25:46  浏览:937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0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0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02-24 【实施日期】 1990-02-24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决定


(1990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号发布)



国务院决定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作如下修改: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四款:
  租赁经营合同未规定纠纷处理办法,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或发生纠纷时达成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受理该仲裁案件。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二十二条 租赁经营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仲裁。租赁经营合同任何一方对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仲裁机关作出的决定,即为终局裁决。逾期未申请复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即为终局裁决。
  租赁经营合同任何一方可以根据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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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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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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