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批复(1993)_湾区律师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批复(1993)

2022-08-10 19:26:09  浏览:1076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函[1993]21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函[1993]21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3-02-17 【实施日期】 1993-02-17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批复


       1993年2月17日  国函〔1993〕21号



海关总署: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几年来海关工作的实践,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二、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关税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
  上述各条中项目的顺序据此作相应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根据本批复作相应修正,由你署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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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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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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