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_湾区律师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

2022-08-10 19:26:27  浏览:1182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174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174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3-25 【实施日期】 1995-05-01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7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已经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5年3月25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1995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发布)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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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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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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