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_湾区律师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

2022-08-10 19:27:50  浏览:1306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8-20 【实施日期】 2005-10-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公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WORD
版本下载
顶部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