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_湾区律师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2022-08-10 19:28:02  浏览:1087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70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70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7-04 【实施日期】 2006-07-04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公共管理

国务院令


(第47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七月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WORD
版本下载
顶部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