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_湾区律师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

2022-08-10 19:28:13  浏览:856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0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0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9-18 【实施日期】 2007-09-18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对外合作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
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做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WORD
版本下载
顶部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