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_湾区律师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

2022-08-10 19:28:35  浏览:1001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74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74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4-24 【实施日期】 2010-04-24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十九条修改为:“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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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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