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修订)_湾区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修订)

2022-08-10 19:28:56  浏览:1047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1-01-08 【实施日期】 2011-01-08
【法律话题】 税务 ; 海商海事 ;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商务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前项应完吨税船舶,毋庸另向税务机关完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条 吨税分3个月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两种,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报,其税级税率列明如下:


  (一)按3个月期缴纳者:


船 舶 种 类

吨  位

每吨吨税(人民币)

附  注

机动船

轮船、汽船、拖船

50吨以下
51吨至150吨
151吨至300吨
301吨至500吨
501吨至1,000吨
1,001吨至1,500吨
1,501吨至2,000吨
2,001吨至3,000吨
3,001吨至4,000吨
4,001吨至5,000吨
5,001吨以上

   3角
   3角5分
   4角
   4角5分
   6角
   7角5分
   9角
   1元1角
   1元3角
   1元5角
   1元8角

按净吨位计征,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征其尾数,半吨及超过半吨但不及1吨者则晋按1吨计算;又不及1吨的小型船舶,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免征者外,应一律按1吨计征。

非机动船

各种人力驾驶船及驳船、帆船

10吨以下
11吨至50吨
51吨至150吨
151吨至300吨
301吨以上

   1角5分
   2角
   2角5分
   3角
   3角5分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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